儲備排污權出讓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的程序
第三十三條儲備排污權出讓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的程序如下:
(一)排污單位根據(jù)項目建設需求向市排污權中心提出儲備排污權出讓申請;
(二)市排污權中心對排污權出讓申請進行審核,并根據(jù)儲備排污權情況,擬定儲備排污權出讓計劃;
(二)儲備排污權出讓計劃報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批準,并報省排污權儲備和管理技術中心備案。
(三)市排污權中心通過交易平臺出讓儲備排污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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